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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侯跃山与孙德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跃山,孙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候跃山,住康保县。被执行人孙德祥,住河北省承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康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孙德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德祥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信用社的存款16538.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李杰中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