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路商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柯善洪与童祖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善洪,童祖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749号原告:柯善洪。委托代理人:林敏。被告:童祖军。原告柯善洪与被告童祖军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媛独任审判。因原告柯善洪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6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74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善洪的委托代理人林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祖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善洪诉称,2014年12月26日,借款人陈军标经被告童祖军担保向原告借款250万元,由借款人陈军标、被告童祖军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分。同时原告与借款人陈军标、被告童祖军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陈军标向原告借款250万元,月息2分,借款人承担出借人为追讨本息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童祖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担保时间为两年。尔后,借款人陈军标未还本付息,被告童祖军亦未代偿。故请求:一、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及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律师费36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及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律师费36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柯善洪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借条、借款合同各一份,拟证明陈军标由被告童祖军担保向原告借款250万元的事实;证据2、原告与陈海鹰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与陈海鹰系夫妻关系;证据3、2014年12月26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陈海鹰账户取款凭证一份,2014年12月26日台州银行陈海鹰账户取款凭证十份,取款金额共计250万元,拟证明借款250万元均从陈海鹰账户取出交付给借款人陈军标与被告的事实;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36500元。本院向被告童祖军送达诉讼文书及举证材料后,被告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对待证事实有证明力,应为有效。综上,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柯善洪与借款人陈军标、被告童祖军自愿成立保证借款合同关系,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借款人陈军标尚欠原告借款250万元及利息,被告童祖军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担保责任,偿还原告借款25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及借款人陈军标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且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6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祖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柯善洪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及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6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90元,依法减半收取139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45元,由被告童祖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789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代理审判员  陈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