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扈玉震与赵继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玉震,赵继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扈玉震,农民。被告赵继磊,农民。本院在审理扈玉震与赵继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扈玉震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扈玉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玉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25元,由原告扈玉震负担。审判员 商立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