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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扈玉震与赵继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玉震,赵继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扈玉震,农民。被告赵继磊,农民。本院在审理扈玉震与赵继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扈玉震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扈玉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玉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25元,由原告扈玉震负担。审判员  商立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