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士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106-1号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临泽镇振兴路水岸名苑。法定代表人于丰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士明。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士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邮界商初字第0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杨士明欠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贷款期间利息60000元(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3月25日)、贷款逾期利息120000元(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10月16日)、律师代理费44200元,合计1224200元,杨士明自愿从2014年11月起每月月底各归还1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如杨士明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如实履行,则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标的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履行的除外),并有权从2014年10月17日起以本金1000000元(已履行的本金除外)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8‰主张罚息;三、案件受理费7496元,由杨士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士明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房产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士明在高邮市华严街76号有一栋自建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查询到杨士明名下的江苏日月明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目前债权人等待债权分配。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房产登记部门反馈信息、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无法处置的房产,以及正在处置过程中的江苏日月明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等待房产处置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界商初字第0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沈双祥代理执行员 张玉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