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盛福义与盛厚银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福义,盛厚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盛福义,男,193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盛厚银,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盛厚银银行存款人民币9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