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盛福义与盛厚银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福义,盛厚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盛福义,男,193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盛厚银,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盛厚银银行存款人民币9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