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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俞秀文与山东省即墨市店集镇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秀文,山东省即墨市店集镇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250号原告俞秀文。委托代理人于周波、周学敬,即墨皋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省即墨市店集镇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俞秀文与被告山东省即墨市店集镇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房祥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原告所诉被告山东省即墨市店集镇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体不存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存在,故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秀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祥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海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