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金保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金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753号罪犯胡金保,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7)丽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金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金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金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监狱级记功,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金保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金保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刑期自2009年09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