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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告胡逸澄与李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逸澄,李万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98号原告胡逸澄,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姝,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万红,女,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逸澄诉被告李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逸澄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逸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胡逸澄负担。审 判 长  丁立伟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人民陪审员  梁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