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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字第1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林绍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绍艳,莱阳益天纸业有限公司,宫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1319-1号申请执行人:林绍艳。被执行人:莱阳益天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振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宫彩芳。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月作出的(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宫彩芳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尉世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