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济宁瑞信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354号原告济宁瑞信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被告山东金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瑞信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纸板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金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若被告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保全担保财产原告名下沃尔沃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鲁H×××××,2014年11月5日初始登记注册);查封保全担保财产王伟、张之蕴名下座落于××××××××××××××××××房产一套(房产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33.73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培峰审 判 员 田同庆代理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