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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明诉被告刘华贵、被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刘华贵,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张建明,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3日委托代理人黄冬玉,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贵,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2日,被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7号3幢附1-2号。法定代表人XX义。委托代理人张天见,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明诉被告刘华贵、被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明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明撤回对被告刘华贵与被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580元,征收保全费1236元,由原告张建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秋艳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小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