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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罗某、龚某甲等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龚某甲,周某,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无业。2013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龚某甲,无业。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邓文波,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无业。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章友华,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阳某,无业。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4)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龚某甲、周某、阳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龚某甲、周某、阳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2015年2月6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后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被告人龚某甲及其辩护人邓文波、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章友华、被告人阳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下半年,傅某(另案处理)租下抚州市南门路的店面,挂牌“天亚实业”有限公司,并购买伪造证件、印章所需的器材及原材料,以天亚实业为制假窝点,招集人员伪造、销售证件、印章等,从中牟利。被告人龚某甲为该窝点伪造证件、印章的制作者,被告人罗某、周某、阳某、何某(另案处理)为业务员,负责在外面张贴“办假证、刻章”的小广告,与需要办证、刻章的人联系见面和交付。2014年6月17日,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天亚实业查获大量伪造的证件及印章,其中包括居民身份证、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以及学校类事业单位印章等。2013年10月份以来,罗某伙同罗金某、罗春某(均另案处理)租用抚州市临川区南湖路移动公司对面的一民居房,多次承接、销售假证和印章业务。2013年11月18日,罗某和罗春某分别在抚州市临川大酒店门口和临川区老三中军干商务宾馆门口与订购者交易假的居民身份证二张和房产证一枚。2013年11月19日中午,罗某在抚州市临川区马家山广场与订购者交易假印章时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当场抓获。经搜查,从租住房缴获了用于制作假证的电脑、打印机、扫描仪、过塑机和大量假印章、假证模板等作案工具,以及制作好的假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共60余种。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龚某乙、章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罗某、龚某甲、周某、阳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龚某甲、周某、阳某明知应是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制作的证件和印章,而共同实施了伪造、买卖的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本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龚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解其只是制作,没有进行买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不持异议。龚某甲去天亚公司之前,该公司就已存在大量制作假学历的假印章,同时还有其他人员也制作假证,现场扣押的假印章无法证实哪些是龚某甲制作,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应认定被告人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同时被告人龚某甲系从犯,也是初犯、偶犯,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相关法律规定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书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周某只有买卖行为,卖了一两个初中毕业证,公诉机关指控周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也是初犯、偶犯,同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依法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被告人阳某辩称只是粘贴广告,没有做假证。对其他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和罗金某(另案处理)租用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抚州市移动公司对面的一栋居民房的二楼作为制假窝点,并伙同罗春某(另案处理)四处张贴办证广告(印有135××××6882等联系电话),制作、买卖假证件和假印章。2013年11月18日上午,蓝某通过街头的小广告联系罗春某制作一张假身份证和一本假房产证。当日下午四时许,罗春某与蓝某见面拿到制作假证所需相关信息资料并得到价款300元。当晚六时许,罗春某和被告人罗某在抚州市临川大酒店门口,将制好的彭莎的假身份证一张和产权所有人为许来贵的假房产证一本交给蓝某。同日上午,张某通过打135××××6882电话与被告人罗某联系办一张假身份证,谈好价款100元。之后,张某在军干商务宾馆门口与罗某见面,将制作假身份证的资料交给罗某。当日中午12时40分许,罗春某到抚州市玉茗大道移动公司门口将制好的张璐的假身份证交给张某,得到100元人民币。2013年11月19日中午,罗某接到一名男子电话,要求制作一枚假印章,双方谈好价款100元,罗某通过手机短信获取了假印章的相关信息。当日,罗某携带制作好的刻有“抚州市德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临川大酒店361001751148727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假印章在抚州市马家山广场与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对罗某等人在抚州市玉茗大道移动公司街对面租用的房屋进行搜查,当场缴获了制作假证的电脑、打印机、扫描仪、过塑机和大量假印章、假证模板等作案工具,以及制作好的“抚州市临川区土地管理局”、“临川市土地管理局”、“抚州市临川区民政局”、“抚州广播电视大学”等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共计六十一枚。以及空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共三十七种合计七百六十八张(本)。经对搜查到的刻有“抚州市房产管理局”及“抚州市德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临川大酒店361001751148727发票专用章”的印章经鉴定系伪造。送检的彭莎、张璐两人身份证经鉴别,均为伪造的身份证。另查明,2013年11月19日,罗某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罗某被取保候审。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证人蓝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8日上午8时许,看到制作假证的电话135××××6882,打电话询问制作假房产证和身份证,对方是一名女子。双方谈好房产证2××元一本、身份证100元一张,并约定下午4时在体育馆彩田咖啡门口见面。后她将房产证复印件和彭莎的身份证及300元钱给了一名女子。晚上6时许,双方在临川大酒店门口见面。当时去了两名女子,其中一人是下午见过的,她们把制作好的房产证和身份证给了她。她办了名叫彭莎的假身份证和产权所有人为许来贵的假房产证。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8日上午11时许,他看到制作假证的广告,拨打了135××××6882号码。一名女子接电话,经商谈制作一张假身份证需100元。半小时后,在临川区三中军干商务宾馆门口与接电话的女子见面,他把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制作假身份证的信息给了对方。12时40分许,在玉茗大道移动公司门口,另外一名女子用135××××6882号手机联系他,把一张假身份证给他,他付了100元。他办了一张名为张璐的假身份证。3.证人冯某甲的证言证实:他的在抚州市南湖路移动公司对面的房屋二楼租给了两名外地人,房子就是被查获的假证窝点。两名外地人是在2013年10月底租的,一个月600元的租金。他要求两姐妹签订租房协议,那两姐妹不肯也不说名字。4.证人吴某甲、吴某乙、余某、邹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和“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等单位公章均保管妥当,没有丢失和私自外借情况。5.同案人罗金某的供述证实:她是2013年10月到抚州市玉茗大道移动公司对面二楼居民房里上班。她负责电话承接制作假证的生意,拿到伪造证件的信息后,就会到窝点把相关的信息给制作假证的人,做好假证后她送给顾客,顾客再付钱。该窝点伪造的证件有:毕业证、户口本、身份证、驾驶证、准生证、房产证、结婚证等。该窝点有分工,有人张贴制假广告(有联系电话)、有人承接伪造证件(获取相关信息)、有制作假证件的人以及管理的人员,他们那些人员平时不见面。制作一本假毕业证100元,90元给老板,她赚10元。她做了约一个月,获利600元,已被花光了。承接伪造证件的人员有她、她妹罗某、她姐罗春某。她接了很多制作假证的生意,具体交易情况记不清了。6.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据卷一P10-15证实:2013年9月左右开始从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制假窝点在抚州市一栋居民房屋的二楼。顾客要伪造证件,她都会承接。伪造的证件有毕业证、户口本、身份证、驾驶证、准生证、房产证、结婚证等。制假有分工,有人张贴广告(联系号码)、有人承接伪造证件(从顾客处拿相关的信息)、制作假证件的人及管理人员。顾客打电话要做证件,他们接收相关信息并和顾客谈好价钱,把信息和制作假证的钱放在窝点的桌子上并打电话告诉制作假证的人,制好后把假证放在窝点。他们拿到假证后与顾客见面交付假证,顾客按约定付款。他们平时不会面,她承接伪造证件的人不负责制作。具体记不清楚,反正很多。一本假毕业证100元,90元给老板,她赚10元,老板不发工资。她做了两个月,每月获利2××0元左右。承接证件信息的人有她及她两个姐姐罗金某、罗春某,罗金某也会张贴广告。2013年11月18日,一名男子要求制作一张假身份证,在临川区三中军干商务宾馆门口见面,男子给她制作假身份证的资料及电话,谈好价钱100元,之后她姐姐在抚州市南湖路移动公司附近交付了身份证。当天一名女子要制作一本假房产证和一张假身份证,一共300元。在老体育馆彩田咖啡店门口她拿到制作假证的资料及费用,之后和她她姐姐将制作好的假房产证和假身份证在临川大酒店门口交给那女子。11月19日中午一名男子要求制作一枚假印章,谈好费用100元,男子把制作假印章的信息发到她手机上,之后她拿制作好的假印章跟男子在马家山广场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她制作的假证有一本房产证,产权所有人是许来贵;一张名为彭莎(女)的假身份证;一张名为张璐(男)的假身份证;一枚刻有抚州市德栋投资有限公司临川大酒店的发票专用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窝点是老板给钱让她去租的房子(抚州市南湖路移动公司对面的一栋房屋的二楼,房东叫冯某甲),2013年10月底她和罗金某租的,每月租金600元。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窝点当场扣押的电脑、扫面议、打印机、印章等物品是伪造国家证件及印章用的。7.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罗某,被抓获,同案人罗金某也被抓获。8.证明证实:抚州市临川区第十六中学、抚州市临川区民政局、抚州市国土资源局、抚州市教育局、抚州市卫生局、抚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抚州市××人联合会、抚州市城市规划局、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荆公路派出所、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西大街派出所、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六水桥派出所等四十三个单位证明本单位公章没有丢失或私自外借。9.临川分局临公(治)立字(2013)1506号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罗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当场查获并扣押包括:刻有“抚州市临川区土地管理局”、“临川市土地管理局”、“抚州市临川区民政局”、“抚州广播电视大学”、“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抚州市卫生局”、“江西省临川第十六中学”、“抚州市职业技术学院”等字样的印章共计六十一枚;空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居民身份证塑料外壳、道路运输证塑料本、空白的机动车驾驶证、空白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空白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空白的土地使用证、空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共三十七种(空白的证件或者外皮)合计七百六十八张(本)及二十枚刊刻印章的模子;台式电脑一台、扫面议一台、彩色打印机2台、针式打印机一台、过塑机一台、身份证压缩机一台、钢印机一台等设备;身份证两张(张璐和彭莎)、房产证一本(所有人许来贵)。11.相关的单位当前正在使用的公章的盖印的照片证实: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抚州市临川区民政局、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抚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证专业章、抚州市国土资源局、抚州市卫生局、抚州市临川区第十六中学等三十六个单位的三十六枚真实印章盖章的印迹。12.罗某的辨认笔录证实:①张某是与其交易假身份证的男子。②蓝某是与其交易假房产证和假身份证的女子。13.蓝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罗某、罗春某是与其交易假房产证、假身份证的两名女子。14.张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罗春某是送假身份证的女子;罗某是为其制作假身份证的女子。15.冯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罗金某、罗某是租用其房子的两名女子。16.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①所送检材中的“抚州市房产管理局”印文与提供的同内容印文样本不是源于同一印章盖印。②所送检材中的“抚州市德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临川大酒店361001751148727发票专用章”印文与提供的同内容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17.江西省公安厅证明证实:送检的彭莎、张璐两人身份证经鉴别,均为伪造的身份证。(二)2013年下半年,傅某(另案处理)租下抚州市南门路的店面,开办江西天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亚公司),同时购买了伪造证件、印章所需的打印机、封塑机、激光雕刻机、复印机、电脑等设备及原材料,以该公司的二楼作为制假窝点。2014年3、4月份,傅某招集被告人罗某、周某、阳某及何某(另案处理)为业务员,同年5月傅某雇用被告人龚某甲制作假证件、假印章,分工合作共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等从中牟利。傅某印制好办证刻章的广告单,交由被告人罗某、周某、阳某、何某张贴,由罗某、周某、阳某等人各自负责并与需要办证、刻章的人联系、协商价款、获取制作假证等所需信息资料,后交给龚某甲制作,龚某甲制作完成后,罗某、周某、阳某等人再将假证件、假印章、假身份证交付给订做人,予以牟利。罗某、周某、阳某则按与傅某协商的价格付款给傅某,从中赚取差价,龚某甲由傅某按月支付工资。期间,罗某交易过假毕业证、驾驶证、学历证、公章等;周某、阳某也交易过假身份证、假毕业证、假户口本等。龚某甲伪造了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和居民身份证等。2014年6月17日,公安人员在天亚公司内当场抓获被告人罗某、龚某甲、周某、阳某,并查获制假的打印机、封塑机、激光雕刻机、复印机各一台、电脑主机三台等设备及南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乐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临川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等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共计三十八枚、假身份证(姓名徐芝贤)一张、假江西省临川第三中学毕业证书(姓名邱小英)一张、假蓝天学院毕业证内页(姓名吴玲艳、吴自镡)二张、假××军人证(姓名梅瑞华、孔小焱)二本以及空白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若干本。经对现场缴获的物品抽样鉴定:其中“二OO七年七月一日,证书编号为1377512××706000507”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对其上的“江西中医高等学校”印文鉴定,该印章系伪造;“抚州市公安局长岭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经鉴定系伪造;“抚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经鉴定系伪造;名为徐芝贤(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的第二代身份证系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同案人傅某的供述证实:他2013年5年份租了南门路的店面,开设天亚公司没开成。2013年下半年,他发现帮人办假证能赚钱,他就购买了原材料、打印机、复印机和电脑,在公司的二楼做假证、刻假章。开始他和他妹夫何某做,他印了广告让何某去张贴,需要办假证的人就联系何某,何某拿到资料后在店里制作好再去卖。没多久,湖南人罗某和阳某打电话要求帮他跑业务(联系需要假证的人),他帮他们印好广告让他们自己去贴,并找好买家,拿去店里做好再卖,假身份证、假毕业证他们以一百元左右卖给别人,付他二三十元。2014年5月份,他请表弟龚某甲到店里制作假证,一个月3000元工资。何某专门跑业务不再制作,开车的周某也跑业务。何某、罗某、阳某、周某等人联系好需要办假证或刻假章的人,就到店里去制作,开始是何某,后来由龚某甲制作。假证做好后,何某、罗某、阳某付钱给他,再把东西卖给别人。制作过程简单,用PHOTOSHOP排好版打印出来就可以制作假证,刻章复杂一点,打印好用刀把字刻出来。顾客有什么需要他们都会制作,大多数是制作假高中毕业证、大专毕业证、准生证、身份证等。客人需要的印章,在网上都能找到模板,都可制作。2.同案人何某的供述证实:他和阿龙(周某)都认识做假证的傅老板(傅某),他和阿龙商量后就去做。2014年3、4月他开始在傅老板店里做事,按量提成。傅老板帮他印好有电话的广告,晚上他就去张贴。需要办假证的人打电话,双方谈好价钱后见面,他拿到相片等资料就交给龚某甲制作假证。做好后他去交付假证拿钱,一般到店里找傅老板结账。制假点在抚州市南门路的天亚公司。他共办了六张毕业证、三张计划生育证、五枚印章、一张身份证。2014年6月16日下午,一名男子打电话要办生育服务证,双方谈好150元。次日早上拿对方的相片,他拿相片到天亚公司找龚某甲,被带到了公安机关。平时和别人见面不多,都是和傅某联系,周某和其老婆张三姑、罗某、阳某,当天都被传唤到公安机关。他和周某一起贴过广告,罗某、阳某都是各做各的。3.证人龚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他帮傅某开车。傅某出去接业务(制作假证),他负责接送。傅某在天亚公司二楼买了很多制作假证的设备,雇人制作假证,联系人贴广告吸引人办假证。2014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的人都是参与制作假证的人,龚某甲和几个抚州人(其中一对夫妻,男的以前是傅某的司机)、湖南人都是傅某雇佣的,龚某甲制作假证,其他人都是张贴制假广告,龚某甲在天亚公司制作好假证就会交给那些人,他们付龚某甲制假证的钱,之后再与买家交易。他和龚某甲是傅某发工资,其他人是自己联系业务赚钱。傅某的窝点制作过假毕业证、文凭证、身份证、驾驶证以及假公章。一张假证傅某收费三四十元不等,联系人将制作费交给傅某(傅某不在时由龚某甲收取)。他未参与制作假证。4.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她老公周某认识傅某,2014年4月傅某请周某当司机,周某没开多久就知道傅某是做假印章证件的老板。大概5月份,周某帮傅某跑业务联系做假证、假章赚钱,她也被傅某叫去学刻假章、做假证,制假窝点在天亚公司二楼,几天后她就没有学。2014年6月18日上午,天亚公司里有七人,包括她共五男两女,另一个女的是湖南双峰县人,帮傅某跑业务、教人做假证,五个男子是:周某、龚某乙(傅某的司机)、龚某甲、其余两个男子(跑假证业务,其中身上有烧伤的是湖南省双峰县人,另一人姓何)。跑业务就是张贴制作假证广告(有联系电话),联系谈妥价钱,跑业务的人就会到傅某店里制作假证件、假公章,交易后再付钱给傅某,赚取差价。周某制作一件约赚一百元,周某帮别人做过假身份证、假毕业证、假户口本,可能赚了一两千元。傅某制作假身份证、毕业证、计划生育证等证件及公章,龚某甲用电脑排版,在电脑上搜索真证件或真印章的样式,制作假的。5.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他妻子剖宫产住院花了7000多元,去医疗报销机构报销,要出示准生证(生育服务证)才能报销,他就想办假证。2014年6月16日下午,看到“办证(货到付款)刻章139××××0427”的广告,他电话联系谈好150元,做好后付钱。次日上午在羊城广场见面,他将其老婆彩照及一张准生证给对方。下午14时许,他到抚州梦湖广场停车场取假证时,被传唤到公安机关。6.证人黎某的证言证实:他儿子黎佳锋16岁,他想办假身份证让其进厂上班。2014年6月17日10时许,他发现制作假证的广告,就联系办理假身份证。在剪子口和一名男子见面,他将照片以及个人信息等资料给了对方,价格100元。次日15时许,他联系对方拿证件,之后被公安机关传唤。7.证人李某、冯某乙、万某的证言分别证实:南城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公章没有遗失及外借,旧的公章上交了。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崇岗派出所的户籍公章没有遗失外借或更改过。刻有“抚州市房产管理局”和“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印章不是单位公章,公章没有遗失及外借。8.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2月她被临川公安分局取保后一直在抚州市做事。2014年3月听说傅某在南门路开了天亚公司,专门制作假证。她找到傅某请求帮他跑业务(就是与买家联系办假证件,谈好价格并拿到相关的信息,到天亚公司制作好假证再去交易),傅某给了她几部手机联系业务,她负责那几部电话的业务,拿到信息后到天亚实业公司二楼给龚某甲制作好后,卖给买家,再与傅某结账。她制作、买卖的假证有毕业证、驾驶证、学历证和假公章等。假证收费都是100元人民币,一般是几份假证一起付钱,傅某不在她会将钱给龚某甲。她制作、贩卖的假证大约有30份,约3000元人民币。龚某甲制作假证的工具有电脑、打印机、空白证件等,都是傅某提供的。2014年6月18日她接到制作假证的电话,在临川大酒店拿到相关信息后找龚某甲,准备让他制作假证,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天被公安机关从现场带走的人都参与了制作、贩卖假证,有一个男的是她湖南老乡。9.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3月他在抚州百世汇通快递公司送快递,接到一名女子的快递业务。4月份那女子问是否愿跟着她做事。5月份,他联系了那女子,就到了南门路的天亚公司,公司是做假证的,老板是傅某(他的亲戚)。他到公司的二楼看过几次制作假证的过程,就参与了制作假证。他利用电脑里的软件,将客户需要的证件版面做好,直接打印,一些证件的印章是直接PS制作的,假章是店里的,他去做的时候就有。看店的人是龚某乙;邀他去的女子承接制作假证业务,他看到过那女子自己做假证;还有一对夫妻及两名男子(其中身上有烧伤的男子是外地人),那些人也是承接制作假证的业务,将资料交给他,名字不清楚。店里承接制作假证的人有时候会把制假证的钱给他。10.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交易过四次假证、假章。2014年4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老板傅某,帮其开车。因身体原因他不能再开车,傅老板就让他去贴做假证的小广告及跑业务,他贴小广告留了自己的电话。第一次对方要做身份证,谈好了100元。双方在街上见面,他拿到对方个人信息和照片资料,回到天亚实业公司交给龚某甲。龚某甲将假身份证给他,他交付假身份证得到100元。第二、三、四次基本是一样的。傅老板的店名叫天亚实业有限公司,在抚州市南门路,店内一共两个人做假证,一个是龚某甲,一个是湖南的女子,贴广告的人不知道名字。他送了四次共得到四五百块钱,他给了龚某甲一两百块钱。11.被告人阳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2014年6月到抚州,碰见一个女子去发办假证、刻假章的宣传单并承诺每次张贴传单给20元报酬,后来那女子还给了他一部手机,每次和她联系就用她给的手机。他帮那女的发了几次传单,每次贴100张传单。2014年6月18日上午他看见很多人在天亚公司,他也进去。不久民警去了将他们带回公安机关。1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罗某、龚某甲、周某、阳某等人被当场抓获。13.搜查照片证实:在天亚公司内发现大量的制作的假证件、假公章及制假电脑设备。制作假证的广告、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假印章、南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等假印章。1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天亚公司内有制假的打印机、封塑机、激光雕刻机、复印机各一台、电脑主机三台、印章、空白证件若干。1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犯罪时,被告人罗某、龚某甲、周某、阳某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天亚公司内有假的南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乐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临川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等印章三十八枚、假身份证(姓名徐芝贤)一张、假江西省临川第三中学毕业证书(姓名邱小英)一张、假蓝天学院(姓名吴玲艳、吴自镡)毕业证内业二张、假××军人证(姓名梅瑞华、孔小焱)二本以及空白的土地使用证十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八本、毕业证、职业资格证。17.龚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傅某是天亚公司制假窝点的老板。18.罗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龚某甲是制作假证的人;傅某是制假窝点的老板。19.周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龚某甲是制作假证的人;傅某是制假窝点的老板。20.何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龚某甲是制作假证的人;傅某是制假窝点的老板。21.龚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傅某是天亚公司的老板。22.章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傅某是制假证的老板。23.袁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何某是与其交易假准生证的男子。24.黎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周某是与其交易假身份证的人。25.傅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阳某是为其制假证跑业务的人。26.鉴定结论证实:①现场缴获的“二OO七年七月一日,证书编号为1377512××706000507”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对其上的“江西中医高等学校”印文鉴定,该印章系伪造。②现场缴获的“抚州市公安局长岭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经鉴定系伪造。③现场缴获的“抚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经鉴定系伪造。④现场缴获的名为徐芝贤(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的第二代身份证系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龚某甲、周某、阳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伪造、买卖房屋产权证、户口本、伪造大中院校毕业证、伪造居民身份证,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违反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及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系共同犯罪,且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予以确认。被告人龚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指控龚某甲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证据不足。经查,龚某甲伪造假事业单位印章,并非仅指其私刻了事业单位的假章,其本人有供述、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均能证实龚某甲龚某甲用电脑软件等技术也直接制作了事业单位的假印章,辩护人的该观点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认为周某只是买卖相关的证书,买卖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查,周某等人负责与买假毕业证、假学历证书的人联系获取制假证的信息,交与龚某甲制作,再由周某等人将假证书等交给买受人,其行为是本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一个环节,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完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不应分割开仅仅考量其买卖的行为,应认定其行为共同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故对辩护人的观点不予支持。罗某伙同他人租用房屋设置制假窝点,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因同案人未到案,有关犯罪事实无法确认,不宜区分主从犯;罗某被抓获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参与他人组织的制假贩假,充当联系及交易的角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龚某甲明知他人组织制作、贩卖假证,仍受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获取非法报酬;被告人周某、阳某充当联系及交易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获取非法利益;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对两辩护人关于龚某甲、周某均系从犯的观点,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某、龚某甲、周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二、被告人龚某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三、被告人周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四、被告人阳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恒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