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行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卫生局申请执行王相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行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生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贾耀民,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相,男,1944年2月出生。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新华区卫生局申请执行王相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相收到裁定书后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新卫医罚字31号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娄培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