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忠传与朱亚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传,朱亚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270号原告:张忠传,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乐传民,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强峰,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亚玲,女,汉族,住繁昌县。原告张忠传与被告朱亚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乐传民、被告朱亚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忠传诉称:2014年7月1日17时10分许,张忠传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繁昌县X047线由北向南行驶,途经繁昌县X047线15KM+300M路段处,遇朱亚玲驾驶的皖BFTX**号轻型普通货车经道路西侧路口由西向北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张忠传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亚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忠传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2146元。损失包括医疗费3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90元、营养费315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护理费10500元、误工费30750元、残疾赔偿金9245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65923元。被告朱亚玲辩称:事故发生的经过是属实的。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原告住院的医药费56668.83元及急诊费用1000余元都是由我支付的。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7月1日17时10分,张忠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繁昌县X047线由北向南行驶,途经繁昌县X047线15KM+300M路段,遇朱亚玲驾驶的自属皖BFTX**轻型普通货车经道路西侧路口由西向北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张忠传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张忠传入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9月22日出院。2014年7月24日,繁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亚玲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张忠传负本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2014年12月25日,张忠传伤情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二次手术取出固定物费用约需8000元;建议自受伤之日起给予休息期175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二次手术时给予休息期3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5日。事故车辆皖BFTX**轻型普通货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另查明:朱亚玲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对原告张忠传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安徽阳光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了被鉴定人张忠传伤残等级应评定为九级的鉴定意见书。以上事实由原告张忠传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复印件各一份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出院记录、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各一份,被告申请而作出的安徽阳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一份,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质证、辩论意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张忠传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其经济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朱亚玲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由朱亚玲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则由朱亚玲按其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中:医疗费,应按票据金额计算,二次手术费系因取出固定物而确需发生,故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误工费,张忠传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不能证实固定收入,也不能证实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张忠传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其从事的工程为操作工,因此只能按制造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因张忠传提供的土地流转证明证实了其土地已于2011年10月流转给他人耕种,且其自身于2012年开始在铜陵市丰润膨润土矿业有限公司上班,其收入非来源于农业生产,故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可按城镇居民对待;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残疾等级较低,结合事故责任划分,确定为8000元;其余项目本院酌情确定。综上,张忠传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天×30元/天=2490元、营养费90天×30元/天=27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护理费100元/天×90天=9000元、误工费43978元/年÷365天×175天=21085元、残疾赔偿金23114元/年×20年×20%=924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147108元。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项目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朱亚玲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由朱亚玲按事故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朱亚玲应赔偿的金额为(147108元-120000元)×70%+120000元=138975.6元。关于朱亚玲为张忠传垫付费用,因本案中张忠传医疗费损失数额已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0000元的医疗费限额,具体数额朱亚玲在本案中又未能提供票据佐证,故可由其提供证据另行向张忠传主张返还应由张忠传承担的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亚玲赔偿原告张忠传各项经济损失138975.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忠传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亚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俞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