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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天武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管理强制交付土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莆行初字第55号原告吴天武,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委托代理人黄维德,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被告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桥街道办),住所地莆田市。法定代表人张洪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吴天武诉被告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管理强制交付土地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天武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维德、被告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金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龙桥街道办虽在2014年12月10日向原告吴天武及其子陈晓炜发出的《限期自拆通知》上共同署名,但被告龙桥街道办否认其有参与其后的强制,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龙桥街道办有参与2015年1月6日的强制,经本院释明原告仍坚持本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天武对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完育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人民陪审员  郑金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立群附引用法律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