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初字第00089号-1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悦达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初字第00089号-1原告上海悦达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1118号B座27楼E、F、G、H、I室。法定代表人毛道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乐涛,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张庄仓头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邵胜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世纪大道603号。法定代表人邵兴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悦达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悦达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悦达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悦达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800元,减半收取为48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400由原告上海悦达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维群代理审判员 李呈蕴代理审判员 付陈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