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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月贵与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抗,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52号原告胡小抗,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生。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法定代表人白中银,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月贵与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月贵死亡,本院依法追加胡月贵的继承人胡小抗等人参加诉讼。部分继承人虽出具了不予继承、不予参加诉讼的声明,但未提交身份证明,胡小抗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的起诉,待其他继承人确定之后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小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胡小抗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勇审 判 员  唐 建代理审判员  王淑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