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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济南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云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云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318号原告济南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杜有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杰,山东枫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根,男,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艳审判员  韩峰审判员  王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