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陕西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455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畅家村*组。委托代理人某某,陕西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东风街西段。法定代表人马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晓文审 判 员 梁玉其人民陪审员 季润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