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姚文才诉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卢美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才,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卢美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716号原告:姚文才,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西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木工。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39号地铁大厦6层。负责人:张军。被告:卢美芳,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才诉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卢美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文才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文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文才撤回起诉。诉讼费5828元减半收取2914元,由原告姚文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海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