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湘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阳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湘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阳某,女,汉族。被告:吴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阳某负担。审判员 王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