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赵毅与曹宏贤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毅,曹宏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42号申请人:赵毅,男,汉,1983年5月19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曹宏贤,女,汉族,1943年8月17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申请人赵毅、曹宏贤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毅、曹宏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赵毅赔偿曹宏贤:医药费凭发票支付,护理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1700元,于2015年5月22日已履行完毕;二、赵毅、曹宏贤就此次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刑晓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