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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晨与沈阳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陈晨,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绍蔷,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46甲。法定代表人刘建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黎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晨与被告沈阳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一致,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