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李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李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朱某甲,住衡水。被告李某,住定州市。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经定州法院调解,李某与朱某甲二人协议离婚,婚生女朱某乙由被告抚养,口头约定原告可探视孩子。离婚后,原告多次到达定州要求探视女儿遭拒绝,被告的行为剥夺了原告的权利,损害了亲权,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利。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每年的五一、儿童节、国庆节、元旦各探视一次,探视时间72小时;每年的寒暑假、春节各一次,每次不低于7天;其余时间每月探视孩子一次,探视时间24小时;探视期间原告与女儿单独相处,被告不干涉活动地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27日生女孩朱某乙,现随被告李某生活。2013年3月13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本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婚生女朱某乙由李某抚养。原告以离婚后被告不同意探望孩子为由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2013)定民初字第393号调解书、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庭审时当事人的陈述证实,且已经过庭审质证,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享有按约定或者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原告要求探望子女的请求应予支持。考虑到孩子现在上小学,原告于每月最后一个周末的时间探望女儿,探望时间24小时,寒暑假探望女儿,探望时间不低于7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于每月最后一个周末的时间探望女儿,探望时间24小时,寒暑假探望女儿,探望时间不低于7天。被告李某应提供帮助。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党红欣审 判 员 侯月涛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