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杨曙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杨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组织机构代码××。被告:杨曙光,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xx7515。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曙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曙光逾期无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杨曙光已于2014年10月12日因病去世,本案需要确定杨曙光的义务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310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