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跃进信用社与裴喜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跃进信用社,裴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跃进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号。负责人彭宏钢,职务主任。被执行人裴喜昌,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跃进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裴喜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商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跃进信用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裴喜昌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邮寄费44元、案件受理费4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商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