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犍为执恢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云杰与谭素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杰,谭素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恢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王云杰,男,生于1964年10月2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谭素容,女,生于1959年6月29日,汉族,居民。王云杰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债权为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谭素容在犍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舞雩分社的存款16700元。截止到2015年5月1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654元(30000元×0.175‰×315天)。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为14954元,执行费350元(未收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