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博法民二担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与惠州市趣和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博罗县趣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二担字第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罗阳一路170号。负责人曾国光,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荣健、李晓军,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惠州市趣和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九村上坣四方塘鹏辉花园C栋8C,组织机构代码76844838X。法定代表人罗祖常,总经理。被申请人二博罗县趣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罗阳镇九村上坣四方塘鹏辉花园C栋8C,组织机构代码07029447-0。法定代表人罗XX,总经理。被申请人三罗祖常,男,汉族。被申请人四罗XX,男,汉族。被申请人六博罗县趣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罗阳镇九村上坣四方塘鹏辉花园C栋8C,组织机构代码07029432-3��法定代表人罗祖常,总经理被申请人七惠州市趣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梅花新村,组织机构代码71473331-0。法定代表人罗祖常,总经理。以上六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文超,惠州市趣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五博罗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博惠路82号。法定代表人黄惠明。委托代理人戚燕萍,副局长。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与以上七被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1日举行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荣健、被申请人一、二、三、四、六、七的委托代理人黄文超、被申请人五戚燕萍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一因业务经营周转需要,分别于2013年12月13日、2014年1月24日、2014年3月14日向申请人借款,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五于2013年11月7日签订的《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申请人共向被申请人一实际发放贷款合共本金¥3000万元,并因此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三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申请人六、被申请人七、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为其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签订了相应的四份《最高额保合同》,被申请人二以上述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时办理了上述四幅土地的他项权抵押登记。上述事实,有贷款合同及其他证据为凭。2014年8月份以来,借款人被申请人一及其关联企业因运营资金紧张,出现逾期还贷利息情况,并引发多头债务被其他债权人诉讼查封、冻结公司资产等情形,目前被申请人一已处于停止经营状态,种种迹象表明,被申请人一及其保证人的资信己严重恶化。目前,被申请人二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财产已因多头债务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申请人的上述借款至今未得到清偿。鉴此,为了尽快落实债权,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7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如下:1、裁定变卖或拍卖被申请人二名下己办理他项权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即位于博罗县观音阁镇桂岭村桂岭小组观音阁新开发区的四幅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是:博府国用【2013】第070018号证7594平方米、第070019号证9435平方米、第070020号证7019平方米、第070021号证15246平方米);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上述四幅土地的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上述四幅土地的处置所得优先偿还申请人的贷款债权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661705.92元(利息暂计算至20l5年3月21日止,此后利息继续计算至抵��物拍卖成功之日止)、以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贰拾万元及法院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申请人对其陈述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申请人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申请人二的营业执照,证被申请人二的诉讼主体资格。3、三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三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借据、核定贷款制表通知单及贷款转存凭证,证明申请人共向被申请人一实际发放人民币贷款合共本金3000万元。4、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四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被申请人二用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位于博罗县观音阁镇桂岭小组观音阁新开发区的四幅商住用地(分别是:博府国用【2013】第070018号证7594平方米、第070019号证9435平方米、第070020号证7019平方米、第070021号证1524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被申请人一的借款做了��押担保,并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5、惠州市趣和从业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博罗县趣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趣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罗祖常身份证、罗XX身份证,证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被申请人六、被申请人七的诉讼主体资格。6、《助学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五的权利义务关系。7、《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被申请人三、四、六、七为被申请人一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8、委托代理协议、收据,证申请人为追索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被申请人一、二、三、四、六、七辨称,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无异议。被申请人五辨称: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无异议。被申请人对其辩解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听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一因业务经营周转需要,分别与申请人签订三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共向申请人借得贷款3000万元,以上三份合同约定的用途、利率、借款期限等均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申请人二将其四幅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博府国用【2013】第070018号、第070019号、第070020号、第070021号)为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他项权的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上担保物权的设立有效。以上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一及其他担保人均未偿还借款本金、支付部分利息,现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申请人第二项请求,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二博罗县趣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观音阁镇桂岭村桂岭小组观音阁新开发区的四幅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博府国用【2013】第070018号、第070019号、第070020号、第070021号)予以拍卖或变卖。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所得款在贷款债权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l5年3月21日止为661705.92元,从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第(二)条执行]、律师费2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97554.26元,由被申请人一、二共同承担。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张笔通人民陪审员  钟玉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锐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