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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执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建珍、郑伦文与李兰琼、杨存、李艳中故意伤害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珍,郑伦文,李兰琼,杨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203-2号申请人李建珍,女,1959年11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申请人郑伦文,男,1951年5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人李兰琼,女,1959年11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人杨存,女,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李艳中,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珍、郑伦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兰琼、杨存、李艳中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兰琼、杨存、李艳中于2015年5月14日前履行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4)宾刑初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彬执行员 赵永生执行员 李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志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