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徐某词与李某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词,李某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词被执行人李某光本院在执行徐某词申请执行李某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海祥审判员 冯 邕审判员 邓有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