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滨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于某与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169号原告于某。被告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