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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滨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于某与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169号原告于某。被告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