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XX飞与被告承德市体育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承德市体育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XX飞。委托代理人刘晓敏,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体育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山庄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树国,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原告XX飞与被告承德市体育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飞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飞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55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福英人民陪审员 白 雪人民陪审员 刘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