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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容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容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1978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12)容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英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志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