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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覃涛与郭伟成、郭达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344号原告:覃涛,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罗建彬,系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陆锋,系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郭伟成,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郭达荣,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德兴北路473-489号1-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涛诉被告郭伟成、郭达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覃涛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覃涛负担。审判员  姚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