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桂云与韩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云,韩鹏飞,鞠伟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王桂云,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韩鹏飞,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鞠伟义,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王桂云申请韩鹏飞、鞠伟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鹏飞、鞠伟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书记员 斯钦毕力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