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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6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车运输队与上海宝大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汽车运输队,上海宝大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65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汽车运输队,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宝大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汽车运输队与被告上海宝大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汽车运输队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宝大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搬出上海市宝山区少年村路XXX号XXX幢、办公楼底层1、2、3间房屋及场地及支付租金215863.8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汽车运输队与被执行人上海宝大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汽车运输队与被执行人上海宝大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以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