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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与倪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倪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243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代表人:王光春,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港,该行职工。被告:倪瑛。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与被告倪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景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