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艳英、陈津与被申请人刘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艳英,陈津,刘彩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保字第14—1号申请人林艳英(系被继承人陈开源之妻),女,汉族,1952年7月2日出生。申请人陈津(系被继承人陈开源之子),男,汉族,1981年5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刘彩荣,女,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申请人林艳英、陈津因与被申请人刘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彩荣银行存款人民币27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彩荣的财产。申请人林艳英、陈津同意查封被继承人陈开源所有的位于沙县西山岭一排25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94.3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沙房证字第1004号)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继承人陈开源名下的位于沙县西山岭一排25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