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雷诉冯秀全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雷,收到,清楚,不申请,冯秀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58号时间:2015年5月22日09时00分地点:第十一审判庭。第1次开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书记员 :法庭准备阶段开始,请值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请肃静,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应关闭音响。: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应到庭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李雷,男,汉族,1980年10月28日生,个体,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镇文化街文化委,身份证号220724198010280613。被告冯秀全,男,蒙古族,善家围子村村长,现住松原市兴原乡善家围子村,身份证号220721197801271875。审判长:原、被告对今天出庭的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原告:没有。被告:没有。审判长:原、被告出庭人员身份已经本庭核对无误,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审判长:原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原告须知是否收到?原告:收到。对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原告:清楚。审判长:被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被告须知是否收到?被告:收到。对权利义务是否清楚?被告:清楚。审判长:是否申请证人出庭。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审判长: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今天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事二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李雷诉被告冯秀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这是原告提起诉讼的一审民事案件。审判长:现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本庭由审判员贾志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龙馨、郑淑英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姜丽娜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45条、47条、49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法庭组成人员有提出回避申请权利。审判长:原告,对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被告,对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认证来查明案件事实,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简要陈述你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原:宣读起诉状(略)。审判长:明确一下具体的诉讼请求。原代:同诉状。审判长:有无变更。原:无。审判长:被告答辩。被告:经传票传唤,被告未出庭,现依法缺席审理。审判长:原告举证。原:欠据复印件一枚。审判长:被告质证。被:缺席。审判长:双方还有什么意见吗?原代:没有了。被:没有了。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要紧紧围绕分歧意见大、影响案件实体的焦点进行,经法庭认证和当事人意见一致的问题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再辩论。一轮辩论后可进行另一轮辩论,但不得重复。辩论时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以法服人,不得攻击、讽刺、侮辱对方。审判长: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原:无。被:无。(四)法庭陈述阶段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进入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首先由原告进行陈述。原:无。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陈述。被:无。(五)法庭调解阶段审判长: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原:不同意。被:不同意。审判长:现在休庭核对笔录签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