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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甲某与黄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某,黄乙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311号原告黄甲某。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雷建普,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乙某。原告黄甲某与被告黄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黄甲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