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甲某与黄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某,黄乙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311号原告黄甲某。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雷建普,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乙某。原告黄甲某与被告黄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黄甲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