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再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延津县银海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先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延津县银海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先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再字第2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延津县银海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延津县城西环路。法定代表人:靳四海,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乔红臣,该合作社工作人员。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先辉。委托代理人:钮得选。延津县银海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银海合作社)与刘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0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银海合作社的负责人靳四海及其委托代理人乔红臣,刘先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钮得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谢田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冰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