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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捣包、王继红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捣包,王继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王捣包,男,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原告王继红,女,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朱胜利,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文胜,总经理。地址:开封市黄河路北段阳光新天地3号楼一、二层。委托代理人:朱艳丽(该公司员工)、曹思博,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捣包、王继红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平安财险开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捣包、王继红及委托代理人赵新超,被告平安财险开封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曹思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0日11时55分许,二原告之父王某骑电动三轮车沿220国道行驶至堌阳镇新大加油站,与周长辉驾驶的豫B×××××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父亲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损坏。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长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负无责任。周长辉驾驶豫B×××××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开封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车辆损失共计112000元。被告平安财险开封支公司辩称,豫B×××××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周长辉在发生事故时,不具备驾驶资格,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判决我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我公司保留对被告周长辉的追偿权利。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我公司不应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11时55分许,周长辉无证驾驶的豫B×××××轻型普通货车沿22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堌阳镇××加油站南约××处,与二原告之父王某骑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周长辉驾车逃离现场。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长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负无责任。周长辉驾驶豫B×××××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开封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5年5月29日二十四时止。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还查明,死者王某,男,生于1951年7月8日,系农业户口应按农村居民计算损失。经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60073.7元(9416.1元×17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尸表检验鉴定书、痕迹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公安户口证明及身份证、鉴定费票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11000元死亡赔偿金符合规定,予以支持,车辆损失2000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不予支持。因被告平安财险开封支公司对肇事车辆豫B×××××轻型普通货车承保有交强险,故平安财险开封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医疗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捣包、王继红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原告王捣包、王继红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进良审 判 员  邱进锋人民陪审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