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保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韩某与蔡某某、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某,蔡某某,虎某某,任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068-1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曹振龙,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小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被告:虎某某,回。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蔡某某、虎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蔡某某、虎某某、任某某银行存款40万元或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李某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陕A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李某名下车牌号为陕A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予以查封。上述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霁月代理审判员 雷翕萍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