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骆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原告骆某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审判员 程东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曼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