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仁红与化州市中元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红,化州市中元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黄仁红。委托代理人许耀超,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立传,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化州市中元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中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仁红诉被告化州市中元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仁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艺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颖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