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董文军诉董现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军,董现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民初字第2055号原告董文军,男,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翟留宏,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现功,男,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董文军诉被告董现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文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翟留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现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文军诉称,2012年8月6日,被告以经商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898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898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董现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6日,被告董现功向原告董文军借款189800元,并书写借条两份,内容分别为:“今借董文军捌万玖仟捌佰元(89800元),董现功,2012年8月6号”、“今借到董文军现金壹拾万元正,月息壹分,董现功,2012年8月6号”。后原告董文军向被告董现功催要借款未果,原告董文军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董现功向原告董文军借款189800元,有被告董现功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董文军请求被告清偿借款189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董文军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因89800元借款的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对该部分本金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100000元借款的利息,可按借条上约定的月息壹分,自借款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现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文军借款1898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00000元,月利率1分,自2012年8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7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6327元,由被告董现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学敏审 判 员 韩媛媛人民陪审员 倪胜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抗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