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产小兵与史树生、周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产小兵,史树生,周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49号原告:产小兵,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查世健,怀宁县平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树生,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周艳芳,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智鹏,怀宁县石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产小兵诉被告史树生、被告周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产小兵与被告史树生涉嫌赌博犯罪,已于2015年5月22日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安徽省怀宁县公安局,因该案尚在侦查阶段,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逢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