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7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凤霞、李院旗与李随旗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霞,李院旗,李随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737-1号申请执行人杨凤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院旗,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随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凤霞、李院旗与李随旗继承纠纷一案,权利人杨凤霞、李院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08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912.5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48912.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杨凤霞38970元、李院旗9942.5元,执行费779元李随旗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未民初字第070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