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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罗昌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昌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521号罪犯罗昌军。2005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宣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7月12日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06)龙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昌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原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服刑期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罗昌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获得奖励分10分,2014年7月获得夹控奖励分1分,2014年8月被评为“守纪之星”奖励分1分,2014年11月被评为优秀监舍组长获得奖励分4分,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获得奖励分10分。截止2014年2月底,共获考核分162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罗昌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昌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昌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四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五年八月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覃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