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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常庆与潘宪増、苏研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常庆,潘宪増,苏研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保字第32号申请人张常庆被申请人潘宪増被申请人苏研华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常庆于被申请人番宪增、苏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常庆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妍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17***************的存款予以保全。并以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常庆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合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申请人苏研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17***************的存款2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刘效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晏 妮 微信公众号“”